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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在其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有序推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整合。 文件中指出,国有股东应当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因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实现公司整体业务上市或按业务板块整体上市,做到主营业务突出;要按照加强产业集中度,以及主业发展要求,推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此外,文件还要求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国有股东应当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件中还围绕规范股份质押行为、切实加强国有股东账户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一 文件二 文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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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新闻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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