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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本论》之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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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精神生产的生产关系
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信息、知识等精神资源的共有制
以脑力劳动为主导的精神生产,其生产资料是信息、知识等精神文化资源,而作为生产工具的人脑则是人人都有的,差别只在于个人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这个可以通过学习训练而日益提高。
就信息、知识这种精神的生产资料而言,与物质的生产资料有着本质的不同的是,它具有不可毁灭性,因而可以被无限地使用,它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而且它不能被独占,只要传播,就必然成为整个社会共享的财富,成为任何一个脑力劳动者可以使用的生产资料。而这,正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种不可被独占的生产资料的出现,正是对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彻底消灭。
因此,就生产资料的性质来看,精神生产是以生产资料的共有共享为基础的,即生产资料的共有制构成精神生产方式的基础,而这种生产资料的共有制,则是在所有个体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产品通过传播实现社会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它已经包含了对个体劳动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就像我这部作品,在通过传播成为社会共同财富的同时,也以名利双收的形式实现了我个人的劳动价值。而任何精神生产者的产品,也莫不是在实现生产者自身劳动价值的同时,成为其他精神生产的生产资料。
与物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相比,精神生产方式实现了以人为本的伟大历史回归。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中,人脑即人本身成为生产方式的核心,信息和知识等精神文化资源是共有的,而精神生产的质量则取决于人脑自身的思维水平。人类的劳动终于摆脱了外部力量的支配和奴役,从而由人脑这个器官本身来决定,这正是人类劳动的伟大解放和彻底自由。
二、人们在精神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精神生产是人类的脑力劳动进行的,而脑力劳动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是思维的运动,如果把人脑看成一个系统的话,思维就是这个系统内部的运动,我们可以把这种思维运动看成一个加工生产过程,既然是生产,那就必然需要原料,也必然产生产品。如果我们现在立刻反观自己的大脑或审视别人的大脑,我们就会发现一个普遍的事实——每个健全的人脑都在输入一种东西——信息,而每个人脑也都会产生另外一种东西——还是信息。
虽然都是信息,但这两种信息是不同的,就象从机器里出来的产品和进入机器的原料虽然都是物质却又根本不同一样。因为中间有一个思维过程的存在,而这,正是脑力劳动。
信息进入人脑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看书、读报或看电视,当然也可以直接观察客观事物而形成信息,也可以收听各种声音等等,但这些具体的形式却有共同的归属——以信息的形式进入人脑,有以另外的信息出来。这些从人脑出来的信息,我们要撇开人脑的生活内容比如聊天、倾诉以及说甜言蜜语或谎言等生活方面的信息输出,可以发现,精神产品的属性取决于人脑的属性。人脑如果表现为诗人,那么出来的产品就是诗歌;人脑是文学家,出来的作品就是文学作品,人脑是哲学家,出来的可能就是哲学著作和智慧。——人脑的属性决定着作品的属性。
但人脑是一个综合体,它可能既是诗人,又是小说家,还是哲学家,于是他的作品就表现为诗歌、小说和智慧。当然,由于这个人脑使用自己的侧重点和支配自己功能的时间不同,所以,它的作品也就表现为不同的侧重。所以,我们没有看到一个全能的天才。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所以人脑的活动时间也有限。这一生命规律决定了每个人脑不可能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无所不通无所不小。面对无限的物质世界,人脑必然无知,也只能无知。当然,人脑也是有知的,但总是无知覆盖有知。个体的人脑只能在自己有限的生命范围内扩展自己的有知世界。于是,当我们看到某个生物学家兴致勃勃的向人们宣讲人脑有多少个神经元甚至某个国家的全部图书馆里的信息都能容得下而号召人们努力储藏知识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暗自发笑了——这是一个无知的人,以至于发现不了自己的无知。同样,当我们看到某些自卑心虚的小人物在不懂装懂的时候也会在内心深处淡然一笑——又是一个无知的人,以至于不承认自己的无知。“认识到自己无知,这是最大的知识”——古希腊的那位令人肃然起敬的老人说过的话穿越时空。
虽然一个人脑总是无知,但整个人类却不是一个人脑,而是一群人脑,而且人类的繁衍还必然造就人脑的繁衍。你不知的他知,他不知的我知,我们不知的后人可知。于是整个人类也就可以无限地知晓整个宇宙了。
于是我们看到,整个人类社会既有哲学家、经济学家、文学家、艺术家还有诗人、歌唱家、表演家等等。——人类有多少认识领域就有多少类型的“家”。而这,恰恰就是精神生产领域里的社会分工。于是,要分析一个人脑能产生多少信息形式的话,我们就可以直接从社会中观察不同分工领域内部的脑力劳动就可以了。
有分工就必然产生协作。由于生产资料的共有制,精神生产的生产关系将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方式呈现出来,那就是平等的互助的分工协作关系,没有人可以垄断和独占作为生产资料的信息和知识资源,也没有人可以独占和支配他人的人脑,只要信息传播到感官,每个人脑都可以开动起来,从事个性的精神生产。
而同时,由于精神领域存在着社会分工以及个体人脑认识世界的局限性,脑力劳动者们可以借助于互联网以及传统媒体,通过信息的传播和认识的分享,实现一定的范围内的协作,共同生产出相应的精神产品,他们之间是相互学习相互补充相互丰富,共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伙伴关系。他们既可以以个体的名义象个体户那样自由地从事某一方面的精神生产,也可以联合起来以群体的名义共同从事某一精神产品的生产。
这样的一群脑力劳动者就构成了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一个人的精神产品都是其他人精神生产的原料,即每个人个性的自由的发展都是其他人发展的条件。由于没有资本、权力等外在力量的支配和奴役,他们不用为了争权夺利而相互倾轧钩心斗角尔虞我诈,而是将脑力解放出来用于对各种问题的思考和创造上,用于精神产品的生产和价值的实现上,用于以认识世界改变世界为根本目的的真正的脑力劳动上。
这些普普通通的脑力劳动者,正是智慧文明时代的自由思想者,他们不是大师,也不崇拜大师;他们不是专家,也不迷信专家;面对浩渺苍茫的宇宙,他们认识到了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和个体力量的渺小,发现了自己无论怎样扩展知识却总是还是无知,所以决定以联合起来的形式共同面对宇宙八荒和世事沧桑,以群体的形式共同认识世界改变世界。他们以自己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生产出高质量的精神产品,生产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思想和智慧,在自觉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通过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为他们创造的土壤而为自己赢来名声和财富。
三、精神产品的分配方式
由于精神产品具有不可毁灭、无限复制和传播的特性,精神产品实现了个人化与社会化的有机统一,它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就像苏轼的诗词,永远归于苏轼的名下,而同时是整个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也正如我这本书,作为我的劳动产品,我首先获得与该作品相应的权利;但同时,只要传播或者出版,它便属于社会,其思想内容可以被全社会共同使用,只是,这种使用是在尊重我个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比如可以以注明出处的形式引用,而不能被以抄袭剽窃的形式使用。
得益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健全,作为作者的我首先可以从这一精神产品中得到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即著作权,其中包括版权、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一系列个人权利,这些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保证了我的个人利益,使得我的脑力劳动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就构成对于我这个作者的分配方式。但同时,由于著作权所保护的只是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所以,我这一精神产品的思想内容可以为社会共同占有,每个人都可以在我这本书思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其它精神产品的再生产,这是我这一精神产品对于社会的分配方式。
但是不要忘记,我这个作者除了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之外,还将获得更有价值的东西,那就是名。而名,正是我的个人品牌,是一种巨大无形的资产,我若出了名,由此会有更多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比如培训授课卖光盘再出书,比如帮别人出谋划策等等,总之,名可以转化为利。
与物质产品只能让人得利不同,精神产品不但可以让生产者得利,还能得到名,可谓是名利双收。如果作品是我一个人完成的,那么名利就当然归我个人所有,如果是我们两个人或者是更多的一个群体完成的,那么名就属于我们这个群体共同所有,而利则是我们这个群体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度自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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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相晓冬 来源:相晓冬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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