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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本论》之十二
《智本论》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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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精神产品的价值实现
一、精神产品的二重性
所有的精神产品都是脑力劳动的产物,是脑力劳动者的思维和意识以文字、声音和图像等信息组合的形式的物化,因此具有物质和意识的二重性。
精神产品的物质性既包括其中所蕴含的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而具有的客观实在性,又包括它以信息的形式而与相关的物质载体相统一而形成的物质特性。
精神产品的意识性是指不管它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特殊物质,还是通过信息形式与其他物质载体相结合,精神产品的内容都具有意识性,即是对物质的认识和反应。
精神产品的二重性根源于物质与意识的统一性,它使得所有的精神产品都成为物质化的意识,而其中的精神内容也就成为意识化了的物质。
精神产品的二重性决定了它与物质产品的根本不同的几个特点:
1、不可毁灭性。物质产品如果被使用就必然导致被毁灭,比如一个苹果被吃完了就立刻不复存在,而精神产品则不同,无论它怎样被人们消费,也还是依然存在。一篇文章或者一本书无论怎样被人们读,它们依然完好无损。精神产品的这种特性是意识性所决定的,意识如果被以信息的形式加以储存,就会永恒的存在。精神产品的这种特性造成了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信息共享,即信息是不能被某些人所独占而必然能够被全人类所共享的。
2、无限可复制性。由于精神产品的两重性,同一的精神内容可以与无限的物质载体相结合,而呈现出无限可复制性的特点,一本书可以印无数册、一份光盘可以拷贝无数张,这种无限可复制性可以使得单一的精神产品通过物质载体而表现出无限多的物质数量。
3、一对多的传播消费方式。物质产品的消费方式只能是一对一,也就是说,在同一时刻,一个物质产品只能被一个消费者所消费,而精神产品则不同,它能同时被众多消费者消费。比如,一个电视节目,可以同时被千家万户同时收看,这也是由精神产品的二重性所决定的。这种一对多的传播消费方式恰恰构成了注意力效应的生成条件,从而使得注意力效应成为精神产品的价值实现方式。
二、精神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同物质商品一样,精神产品也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就其使用价值而言,最直接的是满足社会精神文化消费的需要,而对于这种消费之后的结果则不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问题。
由于精神产品的不可毁灭性,我们可以发现与物质商品截然不同的一个神奇景象,那就是任何一个精神产品,无论怎样被使用被消费,它都仍然金身不坏,依然好端端地存在着,而物质商品总是以自我牺牲的形式满足人——面包被嚼碎了、电脑被用坏了、房子被住成了危楼——一切有形的物质商品都最终以或急速或缓慢的粉身碎骨的形式被消费和使用。
而一首千古绝唱的诗歌却历经千年万年而经久不息。是的,精神产品是永垂不朽的,因此,它具有无限的使用价值,不仅可以被当世还可以被后世使用,不仅可以被作者还可以被读者使用,不仅可以被国内还可以被国外使用。
而精神产品的使用形式恰恰建立在不可毁灭性、无限可复制性以及一对多的传播消费方式的基础上,这使得它的消费使用过程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最终变成了在各个不同的人脑之间传播以及被人脑所感悟、体验和思考的过程。这种使用价值能不让人作者出名么?想不出名都不行!
我们再来看看精神产品的价值。精神产品的价值仍然是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的凝结,尽管这种个别的脑力劳动是整个社会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刚刚生产之际,仅仅作为个别劳动存在着并与社会劳动相对立,只有被社会接受和使用,个别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对立才能转变为统一,而这个过程,正是精神产品的价值实现,价值实现即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过程,也就是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由对立转向统一的过程。
与可消灭的物质商品通过交换而被消费干净就完成了价值实现不同,不朽的精神产品的价值实现是要更大程度上、更广的范围内以及更长的时间内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且它确实能做到这一点,所以,精神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也是无限的,所以古今中外的往圣先贤们所生产的精神产品至今还在整个人类的文化宝库中以异彩纷呈的形式实现着他们的价值,满足着我们这些后世子孙的精神文化需要。
精神产品的使用价值及其价值都是无限的,而且,与物质商品中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分割断裂不同,在精神产品中,它们是如此完美的统一在一起,以至于使用价值本身就成为价值实现的手段——越是被社会使用,其价值实现的程度就越大;而价值实现也必然以被社会更大程度地使用即使用价值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三、名利双收是精神生产的价值实现方式
由于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辩证统一及其相互作用,精神产品就必然表现为这样的性质——个别劳动追求社会劳动的最大化,即劳动者追求对社会贡献的最大化,在这种无止境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劳动者也得到了社会对他的承认,从而收获了个人的劳动所得即名与利。
但与这个劳动者通过精神生产为社会所创造的无限的价值相比,名与利是只是其副产品,他不是为名利而生产,但却得到了名利。就像我们的父老乡亲们为了收获麦粒而种植小麦却最终也收获了麦秸这种副产品一样,对于真正的精神生产者而言,精神生产及其价值实现本身是他的需要和满足,他喜欢以别人的满足为自己的满足,而且满足别人的程度越大,自己的满足程度也越大。所以,他们看到自己的书一旦发行量大增就会高兴,绝不仅仅是因为收获了名利,而且还有思想的传播而带来的精神愉悦。而名利皆为草芥,是精神产品价值实现后的伴生物,当然名利的获得也令人愉悦,就像麦秸的丰收也可以增加一份收获一样。
精神产品的价值实现之所以给生产者带来名与利,是因为精神产品的两重性:任何精神产品都有物质性,这种物质属性使得精神产品可以凝结在具体的物质材料中从而获得物质商品的属性,并在交换中表现为价格,比如书、光盘以及稿费等形式;同时由于精神产品还具有意识性,这种意识属性使得精神产品借助于法律保护而获得知识产权的资产形式即权益化的资产,从而获得这种资产带来的收入,而在这种知识产权中,由于署名权的保护以及精神产品的精神内容的传播,精神生产者还不得不获得了另外一种无形资产——一种被以“名”的字眼称呼了几千年以至于人人皆知却又人人皆不知的东西——品牌价值。
精神产品为生产者带来的名与利都是精神生产价值实现的衍生物,就像鞭炮的爆炸作为仪式的环节而完成使命之后却又释放了一地碎屑和弥漫的硝烟一样,它们只构成了气氛的因子。
名利不是精神生产的终极目的,当然,如果你缺名缺利也不妨暂时将精神生产作为名利的目的,但越是以名利为目的的精神生产就越难以有好名和大利,真正的精神生产要以全球社会责任即人类大义为终极目的。
为了大义而不计个人名利,那样才会有真正的名利,因为精神生产者的名都是社会给予的,它不只是属于你自己,同时也属于社会,没有社会的关注,谁也不会出名,没有社会的认可,谁都不会有好名。而好名声的产生绝不是花钱做广告或者找人帮你说好话能够换来的,即使能,也是暂时的。要从根本上拥有好名声,需要你心怀大义,即更多地考虑公利而非私利。这一原则不仅适合各个领域的名人,同样也适用于各个行业的企业品牌。
作者:相晓冬 来源:相晓冬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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